《学说汇纂》的再发现对于中世纪及近现代法学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它才能够把中世纪有关法律的思维加以转型,并使法律成为一门学术性学科。
在劳资民主制度上,我国最值得向美国借鉴的是对劳动三权的保护。然而,就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工会内部的集权诉求压倒了民主,集体谈判的效率追求动摇了民主,工业民主的黯淡导致了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盛极而衰。
我国也无需再从人权公约中寻找发展集体劳动关系法的依据对于我国而言,美国集体谈判法的兴衰不乏启示。而劳资民主不仅有立法基础,更有《宪法》基础,这使得其法律依据格外坚实。二、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盛之道 《国家劳动关系法》出台于新政期间,是对经济萧条和工潮的紧急回应,具有强烈的维稳色彩。事实上,随着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发展,集体谈判逐渐被公众看作唯利是图之举。
[71]四是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于生效时尚未入职的员工,且个别劳动合同中的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35条)。根据佐治亚州立大学的研究,非农业部门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率已经连续四十多年下降,至2015年降到11.1%。[60]这些想法对于整个理性自然法时代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孕育了理性自然法时代的集大成者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
《学说汇纂》的再发现对于中世纪及近现代法学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它才能够把中世纪有关法律的思维加以转型,并使法律成为一门学术性学科。所有这四组类型都是通过合取式地联结两个特征构造出来的。[41]法学家们在这一罗马法文献中看到了神启般‘永恒有效的真理、‘法律真理或‘法律启示。而巴尔都斯(Baldus)则主张法学继续采用学说方法、从原则出发的演绎以及综合法。
这种学说体系是今日欧洲法教义学的直接先驱,并使得法学直至今天为止都将教义学(被认为是内在于法的实在真理)作为其对象。[23] 合乎真理与合乎意见的前提与推理是两回事,前者属于科学,后者属于技术。
所以,在他看来,教义就是有关观察到之规律性的一般原理,它由合格的判断者所表述,因而能够以其似真性宣称被用作辩证推理的前提。公理体系 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已成为当今中国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38]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教义观念与神学家的教义观念并无二致,因为两者都来自于经院哲学。而古罗马时代则进一步将教义上升为公理,强调它是同时具有描述性与规范性的一般性规则。
[1]参见舒国滢:《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另外,《新律》(Novelle)第131条规定,前四次世界天主教宗教会议的教义应作为法律有效。教义学说也构成了证明的基础,从学说中可以推导出结论。
天主教神学将教义定义为由上帝直接启示并由教会向所有信众宣告的真理。教义是被某人信奉为真的原理(命题)。
(二)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 作为第一个把法律看作是近代科学产物的人,[61]莱布尼茨发展了阿尔斯泰德的想法。尽管如此,西塞罗并没有用教义来称呼这些统辖种或部分的规则,而是使用了规定(praeceptum)一词,并且,他关于教义的定位一直在被观察到的命题(描述)与规定(规范)之间摇摆不定。
[56]教义学观念与公理化体系思想紧密关联成为理性自然法时代的最大特征。[47]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教义性规则论 人文主义法学家们相信,法律应当能够以像其他科学学科一样的方式,特别是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的形式来加以表达。为此,莱布尼茨在古希腊区分技术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组合术(Kombinatorik),它又包括两种技术。[49]Vgl. Peter Raisch,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von antiken Rom bis zur Gegenwart, Heidelberg: C. F. Müller Verlag,1995, S.41. [50]霍拉克认为,查修斯的这一区分已接近于现代关于法政策学(立法者的技艺)与法教义学的区分(Vgl. Franz Horak, Dogma und Dogmatik: Zur Genese und Entwicklung eines Begriffs in der Wissenschaftsgeschichte,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 101(1984), S.286.)。[7]但这种将教义学溯源于神学的观点,忽视了里彻尔(Ritschl)在上个世纪20年代对于医学教义学的研究。技术有其目的,而教义就取向于这种目的。
但对于什么是法教义学,学者们并未达成统一的见解。[73] 理性自然法学说将教义性研究明确为法学的组成部分。
[24] (二)古罗马时期的规则法学 在古罗马时期,教义观念开始与体系思想相结合。[35]所以,在优士丁尼那里,(狭义上的)法律、法律解答意见和宗教会议决议都被视为教义。
[4]其动词为dokein(使……明白,说服……)。[76]这意味着,法教义和制定法规范、先例一样构成了法律论证的权威性框架。
[51] 与查修斯不同,比代认为教义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元老院的法令和公告(法律),另一种是法学家的法令和公告(法学家关于法律的观点)。[31] 这一时期教义观念的另一个特点是教义与规则(regula)被关联在一起。教学法(教义学)等同于理论,理论学科运用综合法,而实践学科运用分析法。[77]参见舒国滢:《决疑术:方法、渊源与盛衰》,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8]Vgl. Maximilian Herberger, Dogmatik: Zur Geschichte von Begriff und Methode in Medizin und Jurisprudenz,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1981, S.336-337.据赫尔贝格的考证,本书已经遗失,他只是在他人的著作中知道了本书的存在。在学术界最著名的则当属其弟子克拉默与内特布拉德。
最后,定义必须是精确的,也就是说,它们必须列举出足以断定某个事实并将它与其他事实区分开来的特征。[28]例如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对债法的三层次划分就属于分种,而其关于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划分则是分部方法的运用。
《学说汇纂》运用序列法(akolouthia/consequentia)作为分类原则进行文本编纂,[36]力图消除经典法学家之间的争议和对立,建构一个融贯的体系。通过演绎推导建立命题和原理的秩序,或者以此方式对有疑问的命题进行证明或反驳。
[63]法学的教义学部分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构筑法律公理体系。同时许多理论学者也开始意识到,他们所主张的命题因缺乏与现实的联系而无法适用于实际病例,故而有必要通过归纳来对病例的具体观察作一般化总结。[64]基本概念是那些无需由其他同类概念复合而成的简单术语,定义规则涉及的是对某个概念的探讨或将其拆分为多个等值概念的规则,而生成规则的任务在于将体系中已有的原子式表述复合为新的分子式表述。如果说有关真命题的论证由分析学来处理,那么涉及意见命题的推理就属于论题学的对象了。
三、方法论基础:理性自然法学说 (一)教义-公理体系思想的开端 无论是注释法学还是人文主义法学都将其权威建立在优士丁尼文本之上,这其实相当于阻碍了对这些文本本身进行理性批判的可能。[43]这种方法导向了对具体材料的体系化。
[55]另一方面,传统的注重权威论题的教义学逐渐转向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的教义学。也有的学者认为,教义的概念首先出现于哲学之中,然后盛于神学(例如参见Bernd Rüthers, Christian Fischer, Axel Birk, 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 München: C. H. Beck,2015, S.196.)。
在构筑概念体系时需要用到三类规则:确定何为根本性表述(基本概念)的规则、定义规则(Definitionsregeln)与生成规则(Formungsregeln)。其二,教义方法论要求概念的明晰性与内在的连贯性。